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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约一起游泳溺死 同伴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情】

  未成年人程某、方某、陈某、田某、吴某五人一同相约去河里游泳,在玩耍时,程某不慎溺水,在方某、陈某救援未果的情况下, 4人因害怕直接逃离,且均隐瞒了程某溺水的情况直至第二天的下午,致使程某未能得到有效的救助而溺亡。这四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分歧】

  对于本案中四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方某、陈某、田某、吴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其自身能力有限,已尽到了救援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四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四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其自身能力有限,虽法律对结伴同行的玩伴未规定负有保护义务,但其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包括在损害事实发生后,负有在自身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救助或呼救的义务。

  本案中四人在与程某一起游泳时,见程某溺水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且隐瞒了受害人溺水这一事实,致使受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援而溺水死亡,故此四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事发时,四人均已年满十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受害人程某系未成年人,程某的监护人未尽到一定监管义务,也应相应承担一定过失责任,可以减轻其余四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四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吕碧云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