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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医疗费 受害人不能兼得

   【基本案情】

  2011年,陆某驾驶园林公司车辆撞伤李某,交警认定陆某全责。李某各项损失18万余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2万余元,已由社保中心垫付7万余元、陆某垫付4万余元,李某自行支付2.51元。2012年,李某诉请侵权赔偿,索赔范围包括医疗等费用。法院将社保中心追加为当事人。

  【法院判决】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9万余元,同时分别返还陆某、社保中心1万余元、7万余元。

  【案件分析】

  (1)《社会保险法》第30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依上述规定,医保基金支付本案大病统筹费用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如社保机构未参加案件诉讼,法院应向其告知诉讼情况,支持其依法行使追偿权。交强险及三责险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社保机构赔偿相关费用,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2)本案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由交强险限额赔付后超出1万元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三责险限额承担的部分、园林公司承担的部分,均直接返还给社保中心。李某余下损失9万余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9万余元,同时分别返还陆某、社保中心1万余元、7万余元。

  综上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已由社保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赔付部分,受害人不能兼得,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应将其归还给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