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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拷贝知名大卖场名称 建立假冒微信公众号 法院:明显具有傍名牌故意 构成不正当竞争

  大卖场招牌上写着“吉买盛”,商场里的价格标签上是“吉买盛”,购物袋上显示是“吉买盛”,添加的微信公众号也是“吉买盛”...但它是假的!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上海鼎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顶公司”)与被上诉人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买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该案判决结果为:鼎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吉买盛公司“吉买盛GMS”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买盛公司经济损失13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6万元,共计132.6万元。

【案情回放】

   2017年7月,有一位顾客在位于浦东大道某广场内的“吉买盛超市”购物时不幸摔伤,因与该超市协商索赔不成,诉至法院。但是吉买盛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发现,该家超市不是其直营店也非其授权加盟店。

   经调查,吉买盛公司发现鼎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服务名称“吉买盛GMS”经营该卖场,同时还运营“吉买盛卖场”微信公众号,且鼎顶公司在其店招、店内装饰、广告单、购物袋等多处使用“百联吉买盛BLGMS” “吉买盛GMS”等标识。吉买盛公司认为鼎顶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鼎顶公司停止对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30万元和合理费用2.6万元。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吉买盛公司自1999年即开始经营“吉买盛GMS”连锁大卖场,在上海各区设有十家直营店和五家加盟店,经营时间长、经营地域广,在上海连锁企业及大型超市行业的经营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口碑。“吉买盛GMS”本身并无具体含义,其作为服务名称使用的显著性较高,该名称通过吉买盛公司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已在本市范围内和吉买盛公司经营的大卖场建立关联,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吉买盛GMS”在上海市范围内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本案中,鼎顶公司使用“BLGMS百联吉买盛”作为其店铺名称,专业从事大卖场的经营,并在微信公众号、店铺装潢、广告单、价格标签、购物袋等多处混合使用“BLGMS百联吉买盛”“GMS吉买盛”“吉买盛”“百联吉买盛”“吉买盛超市”。虽然鼎顶公司使用的“BLGMS百联吉买盛”“百联吉买盛”与吉买盛公司使用的“吉买盛GMS”并不完全一致,但吉买盛公司隶属于百联集团,普通消费者易将“BLGMS百联吉买盛”“百联吉买盛”理解为百联集团的“吉买盛GMS”,从而造成混淆或误认。鼎顶公司的行为主观上明显具有傍名牌的故意,而且客观上也已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吉买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后认为,吉买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金额合理,予以全额支持。

   一审判决后,鼎顶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基于吉买盛公司提供服务的时间、服务区域,对服务名称的宣传时间、程度与地域范围等因素,认定“吉买盛GMS”属于在上海市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鼎顶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卖场店招、微信公众号、店铺装潢、广告单、价格标签、购物袋等多处单独或混合使用与吉买盛公司服务名称“吉买盛GMS”近似或相同的标识,使相关公众产生了涉案卖场系由吉买盛公司开办或与吉买盛公司具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吉买盛公司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张请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鼎顶公司是否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不影响对吉买盛公司服务名称的保护。另外,国家商标局对鼎顶公司从味中香公司处获得授权使用的“百联吉买盛购物中心”等商标在相关服务类别上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故鼎顶公司主张其行为具有合法性缺乏依据。关于侵权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在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吉买盛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亦无证据证明鼎顶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形下,综合考虑吉买盛公司加盟店的加盟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其服务名称的影响力,鼎顶公司的侵权主观故意、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全额支持吉买盛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例撰写:上海知产法院 陈颖颖 吴盈喆 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