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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装箱堆场积水致货物受损 法院:降雨量未达到不可抗力程度 堆场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连续强暴雨影响,集装箱堆场积水严重,17个集装箱内的麦芽遭遇水损。保险公司赔偿货主损失后,向堆场公司代位求偿,堆场公司以强暴雨系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上海海事法院对这起港口作业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堆场公司赔偿原告保险公司人民币41万余元及利息损失。日前,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2015年7月,保险公司承保的一批麦芽由被保险人江苏农垦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委托物流公司从江苏射阳运至福建莆田。物流公司接受委托后将34个集装箱的麦芽陆续运至江苏大丰港集装箱堆场,等待装船出运。不料,货物在集装箱堆场存放期间,连续遭受强降雨影响,整个堆场内围墙周边积水严重,致使底层集装箱底部完全浸泡水中。

保险公司接到货损通知后立即委托公估公司调查检验,确定17个集装箱内货物在港口堆场待运期间发生了水湿货损,箱内货物有结块、霉变现象。水湿事故造成农垦公司麦芽烘干费、装车费、运费、麦芽市场价格损失、麦芽烘干后品质折损等合计人民币41万余元。保险公司依保单约定向农垦公司进行了理赔。

之后,保险公司以涉案货损发生于堆场公司掌管期间,应当由堆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诉至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保险公司诉称,根据降水量等级国家标准(GB/T 28592-2012),涉案货物在被告堆场堆存期间的降雨量,未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被告存在下水道疏于维护、排水不畅、雨后堆场内围墙周边积水严重的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堆场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货物在堆场公司处堆存并未向保险公司收取费用,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涉案水湿事故的原因系遭遇连续暴雨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即使负有赔偿责任也依法可予免责。

【以案说法】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反映,涉案货物在堆存期间的降雨量,在降水等级划分上仅处于中等略偏上的水平,远未达到极端恶劣天气的程度。对于这种降雨现象,被告堆场公司作为专门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度和预见力;在降雨前或出现降雨积水时,被告堆场公司有能力采取将集装箱垫高或转移至地势相对较高处等措施以避免浸泡,故涉案事故并非完全不可预见、损失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不属于不可抗力。此外,法院经审理查明,堆场围墙处下水道破损、堵塞严重,个别下水道连接处淤泥大量堆积,积水退去后下水道内仍有大量积水,反映出被告堆场公司对货物的受损存在过错。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案例撰写:海事法院 黄丹)